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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源局申请执行仝小爱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国土处字(2014)2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14年11月20日,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山国土处字(2014)22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为,仝小爱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户承包地建住宅根基,占地面积164.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64.8平方米,根基已建起,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对仝小爱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仝小爱立即退还非法占用164.8平方米的土地。二、依法没收仝小爱在非法占地164.8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4944元,限15日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申请人2015年1月16日书面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针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作了明确规定,即:“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山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山国土处字(2014)226号行政处罚决定将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处罚为“退还土地、没收并处罚款”,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二)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山国土处字(2014)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洛**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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