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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阙双林非诉行政审查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高建(2014)执申字6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被申请人阙双林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高坪区阙家镇里程村三组30号修建房屋。据此,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南高建(2014)罚字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阙双林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已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同时,申请人亦告知被申请人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履行义务,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南高建(2014)罚字58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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