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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