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