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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关分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城监(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关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城关分局”)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兰**城监(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局主张因被执行人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公共绿地上修建预制梁加工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兰**城监(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兰州市园林绿化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城关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兰**城监(2014)09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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