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市**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执行该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44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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