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武威**工程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工程公司应按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凉人社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1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人社罚决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