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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子堂与天祝藏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子堂不服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对其作出的天地税处(2014)40号税务处理决定和天地税罚(2014)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异地管辖,本院遂中止诉讼,报请武威**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原告燕子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燕子堂诉被告天祝藏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期间,原告燕子堂以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以天祝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以天祝县地方税务局为第三人向金昌**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子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子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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