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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大竹县人民政府、大竹县公安局治安行为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大竹县人民政府、被告大竹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立案后经被告答辩才发现起诉期限已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无规避法律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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