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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吕**土地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吕**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吕**在城关镇二道河村上庄组现有在基地一处(属拆迁安置),现状为东西座向4间4层砖混结构楼房,目前未登记发证。该吕于2014年7月25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房屋西侧的空地内动工开挖房屋基础准备新建住房,经土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该宗地总面积84.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84.3平方米。勘测时现状为3间南北座向房屋基础圈梁钢筋网已编制完工。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2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了商国土监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84.3平方米之上的新建的全部建筑物;2.责令退出非法占用的84.3平方米土地,吕**收到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非法超占耕地建房,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吕**所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商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吕**作出的商国土监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商南县国土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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