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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起诉称,张**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开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津房拆许字(2005)第09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涉地块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明细,并要求提供复印件。南开区政府办公室作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告知书》,建议张**到天津市**管理局查询。张**以南开区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现张**以《告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诉《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予以撤销;责成市政府受理张**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诉《告知书》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管辖问题的回复,其对原告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由天津**民法院直接审理。上诉人张**的主要上诉理由为:1.张**因不服南开区政府作出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告知书》告知张**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其管辖,但未告知应向何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剥夺了张**的行政复议权利。2.一审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张**曾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而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1.被诉《告知书》是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中管辖问题的回复,对复议申请人张**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未将《告知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市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复议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政府对上诉人张**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上诉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被上诉人管辖,系针对复议管辖作出的认定,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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