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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不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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