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不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石政行复(2014)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赵**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灵寿县人民政府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河北**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高**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薛**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