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限公司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河北**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5)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不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冀国土资复决字(2015)0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撤销“答复意见”,撤出相关档案中的证明,复议决定书已明确告知应向石家**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河北**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