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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奥盛铁**铁矿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奥盛铁**沟铁矿拖欠工人工资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涞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奥盛铁**沟铁矿应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人仍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涞人社劳监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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