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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王**起诉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水区政府)的起诉状,称2015年7月2日,起诉人以中国邮政速递的方式向徐水区公安局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根据**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徐水区公安局于2015年5月22日就徐水区户木乡安庄村五区40号起诉人家因房屋被非法侵入、物品被毁坏、门锁被砸毁而报案的案件受理流程以及案件进展情况。徐水区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2015年8月19日,起诉人向徐水区政府寄送复议申请,申请对徐水区公安局违法不予答复起诉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进行复议。徐水区政府对起诉人的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复。起诉人认为徐水区政府漠视法律和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徐水区政府对起诉人行政复议请求不复议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徐水区政府复议对徐水区公安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应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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