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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不服赤城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状,认为赤城县公安局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赤公(治)决字(2011)第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家口市公安局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及在训诫书来源渠道不明的情况下作出违法的张*(法)复字(201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赤公(治)决字(2011)第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法)复字(201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局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赤公(治)决字(2011)第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2月19日起诉人向张家口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张家口市公安局受理该复议申请后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张*(法)复字(2012)第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赤公(治)决字(2011)第0007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复议书已明确写明被处罚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张**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起诉的时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间,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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