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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