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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撤销绥府复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撤销绥府复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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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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