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撤销绥府复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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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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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被上诉人兴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谢**等20人与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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