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张**诉被告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常**、张**认为通过被告提交的答辩了解了相关情况,已无诉讼必要,故自愿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张**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原告李*某诉被告黑山县某某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营口市人民政府、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因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阜蒙县政府行政决定纠纷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营口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煤海派出所、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审原告褚**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兴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曾**诉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撤销绥府复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高**诉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保险待遇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诉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