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周**诉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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