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城市规划)未予回复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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