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界首**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港区海关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港区海关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沪外关缉违字第[2014]032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界首**有限公司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故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沪一中非执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港区海关作出的沪外关缉违字第[2014]032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界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华人民**港区海关沪外关缉违字第[2014]032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