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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秦淮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京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心**播公司)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支付秦**等15名员工被拖欠工资共计95500元,缴纳罚款14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举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方*、葛**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作出宁秦人社察理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未支付秦**、张*、高**、杨**、詹*、杨**、饶**、张*、秦**、朱**、夏*、邵**、张**、杨*、陈*等15名员工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工资共计95500元,其中秦**、张*、高**、杨**、詹*、杨**、饶**、张*、秦**、朱**、夏*、邵**、张**、杨*等14人每人6268元,陈*7748元,合计95500元。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在七日内支付秦**等15名员工被拖欠工资共计955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指令,在限期内未及时足额支付秦**等15名员工工资为由,对其作出宁秦人社察罚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心动心**播公司处以罚款1400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因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在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宁秦人社察案字(2015)第00035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催告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十日内主动履行支付员工秦**等15人工资95500元和缴纳罚款14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未予理会。被执行人心动心**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为此,秦淮区人社局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淮区人社局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宁秦人社察理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宁秦人社察罚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程序合法,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宁秦人社察理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支付秦**等15人工资95500元。

二、准予执行宁秦人社察罚字(2015)第00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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