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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行政复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因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规划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4)苏行终字第000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泰**口太路通杨运河上洋桥拆除经过了泰州市规划局的批准。省住建厅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6月27日,王**向省住建厅提出复议申请。2014年6月30日,省住建厅收到王**复议申请后,于同年7月4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王**明确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7月8日,王**提交补正材料,明确请求确认泰**划局对泰州市口太路通扬运河上洋桥拆除的规划行政许可违法。2014年7月10日,省住建厅收到王**的补正材料后,认为泰**划局未对王**所申请复议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同年7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王**的复议申请。另查明,王**于2014年5月7日向泰**划局申请公开洋桥规划许可方面的信息,泰**划局于2014年6月25日回复称,其至今未收到有关单位关于洋桥改造建设方面的申请,相关信息不存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王**申请复议的事项是泰州市规划局对泰州市口太路通扬运河上洋桥拆除规划行政许可。王**请求确认泰州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应当提交泰州市规划局对洋桥拆除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证据。王**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认定泰州市规划局对洋桥拆除作出过规划行政许可。被申请人省住建厅据此对王**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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