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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成功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功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成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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