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成功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因上诉人成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李**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余**与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蔡**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南京市**霞分局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南京心**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秦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汪**行政处罚一案 的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刘B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