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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