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蔡**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与上海**限公司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龚**与上海市**督管理局、上海**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与张**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复议申请人南京市**霞分局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成功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复议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徐**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李**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受理、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汪**行政处罚一案 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