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徐州市**有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新)安监管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徐州市**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已缴纳罚款10000元,剩余90000元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安监管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徐州市**有限公司罚款9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安监管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但其已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该处罚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新)安监管罚(201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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