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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理局与徐州天**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邳州**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城管处字(2014)第02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在邳州市建设印象珠江幼儿园及地下室二、印象珠江会所及地下室一,建筑面积为27093平方米,但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2000)379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徐**(2003)125号)、《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徐**(2004)第62号)等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作出邳城管告字(2014)第2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告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即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依法作出邳城管处字(2014)第02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在处理决定生效后、强制执行申请前依法向被执行人作出邳城管催字(2014)第007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邳州**理局对被执行人徐州**限公司作出的邳城管处字(2014)第02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邳州**理局作出的邳城管处字(2014)第021号《催缴城镇垃圾处理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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