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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童**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武义县人民政府履行颁发双联村民集体自留山生态公益林林权证的法定职责,给付起诉人24.28亩自留山自2004年至今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撤销金华市人民政府(2012)金政复字第61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事项已经(2013)金武行初字第13号一审行政判决、(2013)浙金行终字第108号二审行政判决、(2015)浙行申字第147号再审行政裁定的处理,已充分保障了起诉人的诉权,现起诉人不再享有就同一事项重新起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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