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已在履行行政复议之职,原告的诉讼目的基本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童**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绍兴市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喻**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绍兴市**桥区分局与浙江凌**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永康市**责任公司与永康**护局、永康市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与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金华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等16人(名单附后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