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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绍兴市人民政府已在履行行政复议之职,原告的诉讼目的基本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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