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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桥区分局与浙江凌**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桥区分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开始在马鞍镇红旗闸村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的护塘地上动工建造防汛仓库,共计非法占用土地21703.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6587.1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20584.7平方米为建设用地,1119平方米为未利用地,位于限制建设区,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于非法占用20584.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11694元整;对于非法占用111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797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439669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6日送达。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439669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凌**有限公司塘闸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703.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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