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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童**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武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武政农地承包权(2004)第0120100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和金华市人民政府(2009)金*复字第47号行政复议决定;赔偿造成的权益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9月3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2009)金*复字第47号行政复议,维持了武义县人民政府颁发武政农地承包权(2004)第0120100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2月,起诉人童**以武义县人民政府、武义**办事处为被告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经(2009)金武行初字第26号、(2010)浙金行终字第35号行政裁定,认为颁证系武义县人民政府行为,武义**办事处被告主体不适格,且童**拒绝变更被告,裁定驳回童**的起诉。本院在2011年11月16日、浙江**民法院在2013年12月12日均作出了(2011)浙金立行申字第17号、(2013)浙行申字第124号驳回童**再审申请的通知。在终审裁定生效后,童**对涉案事项的起诉期限已开始继续计算。现童**变更被告主体后重新起诉,早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而且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即已超过起诉期限,不存在可将复议机关一并作为被告重新起诉问题,故对起诉人童**的重新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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