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源局与孔**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14年阳历5月份,孔**牵头组织、集资在金东区**村金含公路以北、二环西路段以西地段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动工建临时用房,该地段为金东区**村集体土地,地块四至:东至二环东路以西,南至金含公路、西至楼店村空地、北至楼店村土地。至调查为止,已建好一个钢架大棚,用于停放工程机械。经现场勘测,总用地面积5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28平方米,其土地类别为其他草地560平方米,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有条件建设区(自然保留地)560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孔**将非法占用的56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金华市金东区**村集体经济组织。2、责令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5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孔**非法占用56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6元的罚款,共计1456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人民币145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12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东*)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东*)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内容由金华市金*区人民政府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三项内容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