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傅**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傅**、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出庭负责人张**及委托代理人王**,义乌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6月4日对傅**作出编号:2015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如下:“傅**: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本机关对你提出的‘1、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依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依据;2、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由于你所描述的申请不准确,本机关于2015年5月20日告知你进行补正,你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交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表;为履行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力,你要求获取‘1、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2、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政府信息。经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如下:你要获取的第一项‘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的相关信息,你已经在本机关查阅了相关资料。你要获取的第二项‘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政府信息,你描述的应当指公开下傅村每户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审批表是建房户定点放样、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审批表与一般民众的生存、生计、工作、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你要获取的该信息不予公开。至今,下傅村获批住宅用地已达上千户。如你需要某户审批住宅用地面积的信息,你可到本机关查阅相关资料(联系人:陈**,电话1356190,地址:街道办事处六楼)。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编号:20150020号)。

原告诉称

原告傅**诉称:由于下傅村房基报批混乱,原村两委串通街道个别领导有私分村集体土地嫌疑,做假报批信息。村民反映强烈,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7日向第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义乌市整建工作组2000年对下傅村违建房屋的罚款依据,和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依据及全村每户的报批表(三个拆迁及旧村改造)。但是第一被告拒不公开,原告提起复议又遭到第二被告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浙江省**民法院判决第二被告败诉,于2014年7月23日开出生效证明。因此,第二被告于2014年11月25日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确认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的答复违法;二、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书生效后60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第一被告于2015年3月2日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还是未在法定时效内答复),原告于2015年3月14日第二次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一、确认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二、撤销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2015年3月2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于是2015年5月20日,江东街道工作人员朱**叫我到他办公室,将申请信息修改清楚,他说,领导过目后可以公开,但是江东街道主要领导还是百般狡辩,拒不公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你要求获取的第一项:“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的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的相关信息,你已经在本机关查阅了相关资料。你要获取的第二项“公开全村每户房基报批表”政府信息你描述的应当指公开下傅村每户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审批表是建房户定点放样,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审批表与一般民众的生存,生计、工作,人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你要求获取的该信息不予公开为由,拒不提供。于是,原告第三次向第二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第二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开了复议听证会,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编号:20150020号】。然而,依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下傅村每户房基报批表,在审批之前,都要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另根据**务院、**业部、**政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村务公开、村账乡管的规定,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的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的相关信息,是第一被告的法定职责。其拒不公开,严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第一被告的答复和第二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严重违法。基于此,特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1、依法撤销第一被告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2、依法撤销第二被告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编号: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的信息重新公开。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效。2、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4)第11号一份,证明第二被告作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3、金华**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和(2014)浙金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的法律生效证明一份,证明金华**民法院给出了合法的判决书。4、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补正表(及补正申请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第一被告补正的事实。5、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4)第71号一份,证明第二被告依照金华**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6、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审核发现第一被告违法,责令改正的事实,作出合法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7、江东街道政府信息延长答复告知书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延长答复的事实。8、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一份,证明第一被告做出违法答复书的事实。9、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义政复听字((2015)第88-1号)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受理后,发出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的事实。10、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义政复字(2015)第88-1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发出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的事实。11、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一份,证明第二被告做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辩称,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义证复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被告对傅**提出的“1、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依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依据;2、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由于傅**所描述的申请不准确,被告于2015年5月20日告知傅**进行补正,傅**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告提交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表,为履行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力,要求获取“1、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2、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政府信息。2015年6月4日,被告作出编号:2015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傅**。答复书内容是:你要获取的第一项“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的相关信息,你已经在本机关查阅了相关资料。你要获取的第二项“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政府信息,你描述的应当指公开下傅村每户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审批表是建房户定点放样、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审批表与一般民众的生存、生计、工作、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你要获取的该信息不予公开。至今,下傅村获批住宅用地已达上千户。如你需要某户审批住宅用地面积的信息,你可到本机关查阅相关资料(联系人:陈**,电话1356190,地址:街道办事处六楼)。傅**对被告作出的答复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义乌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被告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傅**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事实证据。1、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6月4日依据第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一被告重新作出答复。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份,证明因原告申请信息描述的内容不够明确要求其补正。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表一份,证明原告进行了补正申请。4、延期答复告知书一份,证明因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复杂延期答复。5、编号:20150020号答复书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信息依法作出了答复。6、邮寄凭证一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20150020号答复书分别邮寄送达给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辩称: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傅**于2015年5月20日在先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基础上补正申请,以“履行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力”为所需用途要求公开“1、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2、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江**办事处向傅**公开了其要求获取的第一项信息。江**办事处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主要内容为:傅**要求获取的第二项“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应为下傅村每户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审批表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申请人要获取的该项信息不予公开。下傅村获批住宅用地已达上千户,如申请人需要某户审批住宅用地面积的信息,可到江**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处查阅相关资料,并告知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该答复于2015年6月9日以邮寄形式向傅**送达。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15年7月6日,被告收到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情况复杂,本案延长审理期限30日。2015年9月20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傅**。被告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三、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因江**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在答复中(载*)到其处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事实上已经通过安排傅**查阅相关资料形式向傅**公开了相关信息。因此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维持江**办事处2015年6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法律、法规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事实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50020号答复书、12户农户建房报批公告。最后两点补充:就是原告要求公开的是下傅村每户村民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江**办事处提供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150020号答复书、邮政快递邮寄单复印件两份)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情清楚。3、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复议听证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4、受理通知书、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邮政快递单据及查询结果(五张)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5、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11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1-6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5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傅**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了解下傅村拆迁房屋即旧房改造情况为由,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公开:1、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依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依据;2、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依据。2013年11月12日,傅**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对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傅**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义府法补正(2013)5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在10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傅**补正材料后,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义政复立字(2013)53号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月21日,被告以情况复杂为由,作出义政复字(2013)第53-1号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决定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2014年2月19日,被告作出义政复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傅**的行政复议申请。傅**对该决定不服,起诉至金华**民法院。金华**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浙金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义政复决字(2014)第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判决于2014年6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另,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12月6日向傅**作出关于傅**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认为傅**申请的事项发生2000年,《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傅**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该答复于2013年12月12日送达给傅**。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5日重新作出了义政复决字(2014)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确认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违法;二、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答复,责令于本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3月2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傅**要求获取的信息,不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经过本机关实质性的主观分析和加工处理后才能形成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傅**对该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确认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二、撤销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2015年3月2日作出的答复,责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5月20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答复如下:“经审查,本机关无法按照你(傅**)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15日之内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同日,原告傅**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表一份,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1、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2、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所需信息用途为,履行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力。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为纸面、邮寄快递。2015年5月26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作出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因情况复杂,决定延长信息公开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2015年6月4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0020号),答复内容为:经审查,你要获取的第一项“公开江东街道下傅村2000年整建工作组对下傅村违建房基罚款的票据及江边绿廊房基的罚款票据”的相关信息,你已经在本机关查阅了相关资料。你要获取的第二项“公开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政府信息,你描述的应当指公开下傅村每户的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审批表是建房户定点放样、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审批表与一般民众的生存、生计、工作、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对你要获取的该信息不予公开。至今,下傅村获批住宅用地已达上千户。如你需要某户审批住宅用地面积的信息,你可到本机关查阅相关资料(联系人:陈**,电话1356190,地址:街道办事处六楼)。原告收到上述答复书不服后,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于2015年7月27日进行听证,2015年8月31日作出延长复议审理期限30日的决定,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编号20150020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原告已在被告处查阅了相关资料且进行了拍照,故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公开,与事实不符,但被告通过安排原告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原告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被告的行为存在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指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全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属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以“审批表与一般民众的生存、生计、工作、从事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和过程、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第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对原告傅**的合法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00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第二项关于原告傅**申请公开下傅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的答复内容、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义政复决字(2015)第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傅**提出的“公开下傅村每户的房基报批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三、驳回原告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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