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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5)第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何**、徐**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一胎(女),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70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全部义务(已缴纳30000元)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徐**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一胎(女)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计生征字(2015)第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武计生征字(2015)第1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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