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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28日分别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负责人厉*、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楼峪华、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编号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为:“陈**:你2015年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的四份申请书收悉。你要求获取第一项信息内容是“2013年2月2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指使骆**将申请人关押在漫谷山庄(大陈**岭顶、道人峰后)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第二项信息内容是“2013年2月4日,义**建局批准的《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经审查,现答复如下:关于第一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本机关及工作人员未实施对你在所需信息内容中描述的行为,故不可能制作或者获取你所需的信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告知你,你要求获取的该项信息不存在。关于第二项信息:《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本机关曾获取,可以向你提供。你可持本答复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北**办事处联系工作人员何*(联系电话:85115)查阅原件后复印所需资料。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15年3月16日、3月18日各一份、3月20日两份)复印件四份。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时间和内容。2、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针对原告的两项申请作出答复的内容和时间。3、邮政特快专递(1089946707513)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在2015年4月2日将2015004号答复书邮寄给原告。4、技术交底等其他资料领用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的2015004号答复书以后,于2015年4月17日到被告处领取了答复书中的第二项信息,即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对原告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含行政复议申请书、原告居民身份证、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1051197254412号邮政特快专递单、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1003228286909号邮政特快专递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并送达原告。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证、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与证据目录(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089946707513邮政特快专递单、技术交底等其他资料领用记录)各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通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提交答复和证据并送达原告,北**办事处依法作出答复并提交证据。4、义政复字[2015]第56-1号、56-2号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1003337782909号邮政特快专递单及送达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并送达。5、义政复听字[2015]第56-1号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及1003228640109号邮政特快专递单、义政复听字[2015]第56-2号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及1003228641509号邮政特快专递单、义乌市人民政府听证笔录、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陈*、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照片两张、行政复议终止审理通知书、陈**的证词、辩论意见)及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办事处提供的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书面辩论材料)各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召集原告和北**办事处举行听证的事实。6、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1003337639009号邮政特快专递单、送达证各一份。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决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为了建设生产资料市场,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的房屋,却没有给原告合法的补偿安置。原告依据《信访条例》规定,逐级上访。2013年2月26日,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的下属骆**将原告关押在漫谷山庄,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胁迫原告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后继续关押原告。后原告报警,要求查处骆**非法拘禁行为。公安机关没有查处,声称系政府行为。因此,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关押原告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可见,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与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且骆**也没有被追究涉嫌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因此,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上述答复。但是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直接维持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综上所述,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行政程序违法。基于此,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2015年4月1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004)。2、依法判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3、依法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4、依法判令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行政复议重新作出答复。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2、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一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二份。4、1051197251312号、1051197247312号邮政特快专递单及查询单复印件各一份。5、照片复印件两张。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将原告关押在漫谷山庄黑监狱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辩称:陈**在2015年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向被告递交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取第一项信息是“2013年2月2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指使骆**将申请人关押在漫谷山庄(大陈**岭顶、道人峰后)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第二项信息是“2013年2月4日,义**建局批准的《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2015年4月1日,被告作出编号2015004号答复书并送达陈**。答复内容是:关于第一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被告及工作人员未实施所需信息内容中描述的行为,故不可能制作或者获取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告知该项信息不存在。关于第二项信息,告知其与被告处工作人员联系查阅复印。2015年4月17日,陈**已到被告处取得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图纸复印件。陈**对被告作出的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义乌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被告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人民法院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辩称:一、程序合法。被告于2015年6月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要求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受理通知书和答复通知书按时送达。2015年7月28日,被告依法作出了延长审理期限的通知,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按时送达。2015年8月28日,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二、认定事实清楚。被告在审理期间调阅了案卷材料,召集陈**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听证。在听证会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辩论。三、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被告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4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系复印件,不符合提供证据的要求且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两被告提供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于2015年3月16日、3月18日、3月20日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递交了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公开“2013年2月2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指使骆**将原告关押在漫谷山庄(大陈**岭顶、道人峰后)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以及2013年2月4日义乌市住建局批准的《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编号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原告陈**。其答复内容是:关于第一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因被告及工作人员未实施原告在所需信息内容中描述的行为,故不可能制作或者获取原告所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告知原告该项信息不存在。关于第二项信息(《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被告曾获取,可以向原告提供。原告可持该答复书及身份证到被告处联系工作人员何*(联系电话:85115)查阅原件后复印所需资料。2015年4月17日,原告陈**到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取得了《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图纸复印件。原告陈**认为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提供2013年2月26日其将原告关押在漫谷山庄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于2015年6月3日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查后,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陈**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陈**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义政复决字[2015]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从本案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来看,对于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的“2013年2月2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指使骆**将原告关押在漫谷山庄的审批文件、领导人员名单”的信息,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告知原告该信息不存在并对不存在该信息的理由予以说明,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了相关信息。若原告认为存在非法拘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对于原告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的“2013年2月4日义乌市住建局批准的《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北苑街道宇宅口、上连树拆迁安置地块规划》”的信息,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告知原告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原告也已经按照相关途径获取了该信息且原告在诉讼中予以承认。综上,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涉案答复并无不当;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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