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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限公司与金华**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金东人社监处决字(2015)5号《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金东人社监处决字(2015)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浙江南**限公司拖欠王**等41人工资571588.55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浙江南**限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等41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伍**壹仟伍**拾捌元伍角伍**(¥571588.55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东人社监处决字(2015)5号《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东人社监处决字(2015)5号《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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