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市**督管理局与熊*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9日作出(于2015年3月3日送达)的金东市监案字(2015)第21号《金华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熊*罚款20000元及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金华市**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金东市监案字(2015)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该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履行。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送达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督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市监案字(2015)第21号《金华市**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督管理局作出的金东市监案字(2015)第21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