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市**桥区分局与绍兴锦**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桥区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桥区分局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特色工业园区内搭建钢棚,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2.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42.3平方米。建筑占用的土地中,613.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的土地中,673.9平方米为建设用地,29平方米为耕地(基本农田);673.9平方米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9平方米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于非法占用673.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3478元整;对于非法占用29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罚款3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870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4348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当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4348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规定的条件。对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虽已生效,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7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内容不予受理;

二、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绍兴**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02.9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绍兴**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