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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帅**限公司与金华**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6日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傅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该局查明,2004年,金华帅**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傅村镇何家村高速公路九里岗以南地段动工建设。该地段为金东区傅村镇何家村集体土地,地块四至:东至道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现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池一座,总用地面积为522平方米,其中水池占地433平方米,现状中地类为耕地522平方米,在金东区傅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为限制建设区(基本农田)522平方米。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金华帅**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破坏农用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帅**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52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何家**济组织;2.责令金华帅**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治理被破坏的522平方米耕地,恢复种植条件;3、对金华帅**限公司破坏52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7元罚款,共计29754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治理被破坏的522平方米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履行,对罚款2975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履行。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6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傅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金*)罚[2015]傅第10号《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金华市金*区傅村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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