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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与广州博**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喻*诉被告广州博*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博*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双方协议约定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系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提起的有关财产权益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喻*与《梦幻西游2》的服务提供方广州网*有限公司在双方网上签订的《用户许可协议》及《服务条款》中约定,协议签订于广州市天河区,如出现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交由广州*民法院管辖。喻*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广东省广州*民法院予以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州博*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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