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四*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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