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珠海格**限公司与郭**、山东金**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格*限公司与被告郭*、山东金*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30日本院受理此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格*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山东金*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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