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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绪楼与卢**、卢绪楼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祝因与被申请人卢*楼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日民一终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祝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卢*祝对卢*楼名誉权造成损害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判决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检举违法犯罪权利的立法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当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依据当事人的陈述、黄墩镇人民政府的答复意见、黄*党委作出的查处报告、询问笔录、网络下载材料等证据认定卢*祝对卢*楼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卢*祝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我国宪法赋予公民检举、控告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还赋予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卢*祝没有通过正常途径行使其检举权,其在新浪微博、大众论坛上发帖称卢*楼“以权谋私”、“劣迹斑斑”、“营私舞弊”,其行为侵犯了卢*楼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关于原判决违反宪法精神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卢*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祝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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