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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商)初字第6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者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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