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与刘**、管贻国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鲁*与被告刘*、管*、天涯社区网络*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委托代理人杨*、王*,被告刘*、管*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近期原告获知在被告天**司的网页http://bbs.tianya.cn/post-free-5035728-1.shtml上发布有恶意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题为“换届选举恶棍参选大肆行贿层层庇护村民举报惨遭暴殴”的文章,在涉嫌侵权文章末均有被告刘*、管*的身份证照片。原告作为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撞上村的村主任,一向遵纪守法、体恤民情,其当选村主任乃众望所归,在选举过程中原告从未向参选村民送礼、从未恐吓被告管*和刘*,更不存在指使打人的行为。潍胶路*的土地乃是康成大街拆迁过程中的拆迁房,是依法所得不存在非法建房、圈占土地的情况。涉嫌侵权网页中的文章,歪曲事实,恶意诋毁诽谤原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和社会否定,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刘*、管*、天**司立即删除侵权链接http://bbs.tianya.cn/post-free-5035728-1.shtml;2、被告天**司向原告提供天涯论坛用户昵称为“京城公益律师”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信息;3、被告刘*、管*、天**司分别在其官网首页位置、全国公开发行报纸、高密市公开发行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括本案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4、被告刘*、管*、天**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0元,维权成本20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

被告辩称

被告刘*、管*辩称,被告刘*和管*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司辩称,1、发贴人并非天*司,天*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2、原告未通知天*司删贴,而且天*司发现后已及时删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天*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提供商,已在网站上公示了简单的删贴流程及多种联系方式,已尽到了监管义务;4、原告主张天*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各自损失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鲁*强系高密市经济开发区撞上村村主任,被告刘*、管*系该村村民。在被告天*司经营网站上,网名为“京城公益律师”的网友于2015年4月2日发表题为:“换届选举恶棍参选大肆行贿层层庇护村民举报惨遭暴殴揪出败类村官-刻不容缓”的贴子,内容是以被告管*名义写给山东*委员会李*书记的一封检举信,大致反映原告鲁*强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贿赂村民给其投票,指使侄儿殴打被告管*家人及非法建房等问题,文章中带有“败类”、“恶棍”等字眼。发表该贴时同时附有刘*、管*的身份证照片及管*家人被打照片、管*家玻璃打碎照片和原告举报的所谓的“违章建筑”照片等。

原告诉至本院后,本院即向天涯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天涯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即于当日将本案所涉贴子删除。

诉讼过程中,被告天*司提供了网络用户“京城公益律师”的用户信息调取表,具体内容为:用户名京城公益律师,注册时间2015-01-2318:18:48,注册IP221.218.116.67,端口55310,手机号码匹配1356091,最后登录时间2015-04-1818:27:21最后登录IP221.222.246.238,登录次数121等,但无法提供发贴人的真实信息。

为保全证据,原告委托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了保全(两案),并支付保全费2000元。另外原告主张经济损失140000元,称系为提起诉讼导致公司损失140000元,同时另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0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

被告刘*、管*提交《高密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关于撞上村管*上访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份,内容为反映问题:1、鲁*贿选的问题;2、鲁*支使他人威胁管*的问题;3、违规办理委托票的问题;4、鲁*租赁土地及违章建设的问题;5、鲁*上访及超生的问题。只有第4项经调查,此宗土地原系于相清承包,2012年7月份转包给鲁*,鲁*在该地块所建房屋未经审批私自建设,属违章建筑。其他反映问题均与事实不符,查无实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公证费单据,被告刘*、管贻国提交的答复意见,被告天涯公司提交的删贴记录、网站站规、网络用户信息内容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发贴的网络用户“京城公益律师”虽非实名认证,但贴子的内容是被告管贻国写给省纪委领导的一封检举信,并且贴子上附有两被告的身份证及管贻国与原告发生纠纷的照片等材料,上述材料无关人员较难知悉,特别是二被告的身份证件为其本人所独自持有,不可随意外泄,故可以认定贴子内容是由被告刘*、管贻国发布或授权他人发布。二被告辩称,二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意见,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刘*、管*发贴内容虽属正常的检举举报,但应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其举报事实未经有关部门证实,目前尚无事实依据。网贴称原告是“败类”、“恶棍”等词语,是一种侮辱性话语。被告在互联网站上发表网贴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陈述无证据证明的事实,并对原告做出不适当的评论,已超出正常范围,足以毁损原告的名誉,贬低其人格,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公开道谦,根据被告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酌情由被告刘*、管*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天涯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并不能阻止网友在其网站上发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事件发生后,原告并未通知天涯公司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在本院向被*公司送达诉讼材料后,被*公司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侵权信息已被天涯公司从网站上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现要求删除信息已无意义。但原告作为权利人,仍可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本案所涉侵权信息系在天涯网站上发布,故被告应当在天涯网站上发布道谦声明。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高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书面道谦声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造成经济损失1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均无有效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不予支持。原告因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系合理费用,应予支持,因为两案共同公证,每案支持1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管贻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天涯社区网络*限公司经营网站上刊登道谦声明(一个月内不得删除,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名誉,恢复影响;

二、被告刘*、管贻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被告刘*、管贻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公证费用1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由被告刘*、管*负担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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