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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诉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被告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田*诉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被告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郭*、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郭*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最*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东营市河口区既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为此,东营*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被告郭*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驳回被告广州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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