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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上海盛**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吴*盛大网络公司《热血传奇》海纳百川(百*信专区)的用户,游戏通行证账号为*,角色名“*”。2013年10月7日,吴*发现上述账户中的游戏装备(包括涉案游戏装备)被盗。吴*于2013年10月1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报案。2013年10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盛大网络公司发函,要求盛大网络公司予以协助查询。2014年12月,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盛大网络公司继续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恢复“幸运5裁决之杖”一把、“幸运4白色虎齿项链”一根、“准确4夏普尔手镯”一只。

原审法院另查明,吴*主张的被盗装备“裁决之杖(*)”一把、“白色虎齿项链(*)”、“夏普尔手镯(*)”于2013年10月8日发生流转。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的义务,举证不力的,则应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吴*提供证据证明盛*公司对其装备被盗存在过错,故吴*要求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吴*负担。

上诉人诉称

吴*上诉称,本案应属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原判适用程序及法律有误。盛*公司作为游戏经营者,具有保护游戏装备使用人合法使用的义务,在发生异常情况下,应依据约定及习惯采用冻结、恢复等措施,保障玩家对虚拟装备的使用权。原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且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吴*要求撤销原判,改判盛*公司继续履行网络服务合同,恢复“幸运5裁决之杖”一把、“幸运4白色虎齿项链”一根、“准确4夏普尔手镯”一只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盛大网络公司辩称,系争账户已被多人使用,盛大网络公司无法确认系争三项设备是否被盗。盛大网络公司已为吴*恢复了被盗四项装备中的一项装备,其余三项装备因价值大,且流转次数多,故未予恢复。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网络游戏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游戏装备,其对该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而在用户的游戏装备发生异常时,经营网络游戏业务的网络公司应当采取冻结装备、恢复装备等处置措施。本案中,吴*与盛大网络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吴*因系争游戏装备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也已要求盛大网络公司协助查询,盛大网络公司作为系争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负有为用户妥善保管系争游戏装备及保障用户正常使用该游戏装备的义务,其应对吴*因异常原因遗失的游戏装备进行冻结,并在查明情况后予以恢复。盛大网络公司已实际为吴*恢复大部分被盗的游戏装备,但又称“其余三项游戏装备因价值大,且流转次数多,不能予以恢复”,显然缺乏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吴*的上诉理由基本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一(民)初字第4402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盛*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吴*恢复游戏装备“幸运5裁决之杖”一把、“幸运4白色虎齿项链”一根、“准确4夏普尔手镯”一只。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盛*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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