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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水**责任公司与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有*公司于2015年6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有*公司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水*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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