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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与山东省互**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山东*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系企业分支机构,故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应以被告总公司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被告总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本案被侵权的原告住所地即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据此,本院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山东省互联*司枣庄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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