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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华**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成都华*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成都华*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垦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网络侵权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山东*公证处作出的(2013)垦证民字第455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书的公证事项为保全网络证据,保全地点位于山东*公证处103室。电脑操作员使用山东*公证处103室内的计算机点击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打开“百度搜索”,输入“垦利县计生局张*”,点击百度搜索,页面出现“垦利计生局张*破坏人家家庭-相关律师解答-华律网法律咨询等相关内容。该证据证实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垦利县境内,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垦*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成都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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